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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2024-01-26 16:38:30
市北區支持“2+6”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
(一)招商引資貢獻獎勵
1. 對新引進落戶市北區,當年地方貢獻超過200萬元(含)的企業或機構,自注冊運營之日起五年內,統籌企業年度區域綜合貢獻(包括但不限于營業收入、工業增加值或服務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就業貢獻等指標),給予企業綜合獎補,年度綜合獎補原則上不超過 5000 萬元。
2. 對達到上述綜合指標企業的高管或骨干人員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給予人才獎勵。以上第1 條款綜合獎補資金,可由企業獎勵高管團隊或作為骨干人才補貼(限10 人以內且年薪不低于30 萬元)。
(二)引進外資獎勵
3.對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 200 萬美元(含)以上的新項目、增資項目和世界 500 強投資項目或跨國公司總部、地區總部,按其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的 1%給予獎勵,其中對達到年實際到賬外資 5000 萬美元及以上的新項目、3000 萬美元及以上的增資項目、1000 萬美元及以上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項目,幫助企業申請市級到賬外資金額 2%的獎勵政策,最高獎勵1 億元。實繳注冊資本以商務部 FDI 口徑為準,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的日韓資項目,按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額 1.2 倍系數獎勵。
(三)辦公場所補助
4.對符合第(一)條獎勵標準的企業或機構,在我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根據其實際使用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分三年按照30%、30%、40%的比例兌現到位;在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連續五年按照 100%、100%、100%、55%、55%的比例給予房租補貼,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購置補貼與房租補貼政策不可重復享受。購置補貼政策最多可享受一次。對同時申請招商引資貢獻獎勵和辦公場所補助的企業或機構,其招商引資貢獻獎勵應當扣除當年度享受的辦公場所補貼。
(四)重大項目獎勵
5.統籌項目年度區域綜合貢獻(包括但不限于營業收入、工業增加值或服務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就業貢獻等指標),給予項目方分檔綜合獎勵,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 億元。綜合獎勵的 5%一次性獎勵給項目中介人,最高獎勵50 萬元,獎勵資金通過項目方兌現。
(五)新引進項目引薦方獎勵
6.產業類內資項目總投資額達到1 億元及以上,年實際形成固定資產投資達到 5000 萬元及以上的,以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0.6%對引薦方進行獎勵;沒有形成固定資產投資,年注冊資本金實際到賬達到 5000 萬元及以上的,按實際到賬資金的0.1%對引薦方進行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 萬元。
7.對新引進外資項目引薦方,引進合同外資1000萬美元及以上,年到賬 200(含)萬美元至500 萬美元、500(含)萬美元至 3000 萬美元、3000(含)萬美元至1 億美元、1 億美元(含)及以上的,分別按到賬資金的 0.5%、0.7%、0.8%、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人民幣。引進日韓資項目,按當年實際到賬外資金 1.2 倍系數獎勵。
(六)企業發展獎勵
8.企業年度地方貢獻超過 1000 萬元(含)且保持正增長的,依據企業年度區域綜合貢獻(包括但不限于營業收入、工業增加值或服務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就業貢獻等指標),對企業分檔給予基數和發展綜合獎補,年度基數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年度發展獎勵原則上不超過5000 萬元。
9.企業年度地方貢獻超過 100 萬元(含)且保持正增長的,依據企業年度區域綜合貢獻(包括但不限于營業收入、工業增加值或服務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就業貢獻等指標),對企業分檔給予發展綜合獎補,年度綜合獎補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10.以上第 8 和第 9 條款綜合獎補資金,可由企業獎勵高管團隊或作為骨干人才補貼(限 10 人以內且年薪不低于30萬元)。
(七)促進總部經濟發展
11.在執行《青島市鼓勵總部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青招辦字〔2022〕107 號)的基礎上,對認定為綜合型總部的,認定當年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認定為功能型總部的,認定當年給予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
(八)附則 引進外資項目及外資引薦方獎勵條款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均在市北區,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應自扶持年度起在市北區正常經營納稅不低于十年,如被獎勵企業十年內遷移、注銷或轉移核心業務的,企業弄虛作假,采取虛報、偽造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獎勵或重復享受外資獎勵政策的,由市北區商務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相關扶持獎勵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3 年內取消外資獎勵資金申報資格。
除引進外資項目及外資引薦方獎勵外,其他政策條款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均在市北區,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市北區“2+6”特色產業發展方向(由行業招商責任部門認定,且不含房地產開發項目及企業),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違法行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企業發展獎勵政策不含房地產 開發類企業、銀行機構、公立醫院。如被獎勵企業未按約定執行的,由牽頭單位會同財政等部門追回相關扶持獎勵資金。企業綜合獎補原則上不高于當年企業實現的區級綜合貢獻;青島市內其他區市遷入市北區企業實現地方貢獻應扣除上解基數。
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可同時享受區內多項獎勵政策的,按就高原則執行,不重復獎勵。上級獎勵政策要求區級進行財政獎補配套的,本政策兌現的資金視同配套資金。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特殊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 日(有效期一年)。政策實施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各政策條款由市北區投資促進中心、市北區商務局分別負責解釋。